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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文轉知 賴鳳伶 - 人事室 | 2022-12-14 | 點閱數: 145
來函略以:   1.  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,且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(下稱服務法)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,惟權責機關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,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。 2.  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(人)員另有禁止規定者,仍應依其限制為之;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,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、第14條等相關規定。 3.   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,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,非屬公教人員保險法(下稱... 觀看完整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