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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文轉知 張美玲 - 人事室 | 2023-09-28 | 點閱數: 10
本案修正內容略以:  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十六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,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 師,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、期間、受理機關。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、 期間、受理機關。 前二項考核,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。但主管機關依 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,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。
來文轉知 張美玲 - 人事室 | 2023-09-14 | 點閱數: 21
  一、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,公立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;其經營商業、執行業 務及兼課、兼職之範圍、限制、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 各該主管機關定之。 二、 次查「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業經本府112年8月31日府法濟字第1120241303 號令發布,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,代理教師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兼任行政職務,基於權責衡... 觀看完整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