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 依據內政部110年1月19日台內民字第11002212232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揭選拔及表揚活動相關事項如下:
(一) 被推薦人資格:
1、 凡中華民國國民,設籍於臺、澎、金、馬地區,不分性別、年齡、職業,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,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。
2、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被推薦人:
(1) 曾獲本獎項。
(2) 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。
(3) 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。
(二) 選拔標準: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,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,能感動人心,發人深省,並經證明屬實,足堪他人表率者。
1、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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