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 依據內政部110年1月19日台內民字第11002212232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揭選拔及表揚活動相關事項如下:
(一) 被推薦人資格:
1、 凡中華民國國民,設籍於臺、澎、金、馬地區,不分性別、年齡、職業,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,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。
2、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被推薦人:
(1) 曾獲本獎項。
(2) 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。
(3) 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。
(二) 選拔標準: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,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,能感動人心,發人深省,並經證明屬實,足堪他人表率者。
1、 在日常生活中,盡力照顧父母、尊親屬,不畏辛勞並持續數年。
2、 運用資源或親自照顧失能父母、尊親屬,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或維持自理能力。
3、 暖心陪伴父母、尊親屬,除照顧身體健康外,體貼其心理,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。
4、 其他特殊事蹟,由己及人將關懷父母、尊親屬之作為,推廣至里鄰社區、團體互動。
(三) 推薦方式:
1、 各推薦單位或個人請備妥候選人推薦書(含電子檔)、個人照及孝行事蹟照黏貼表、同意書、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各區收件日期110年3月15日(星期一)下午4時前送達區公所。
2、 區公所請就所轄推薦人員進行初選工作,初選完畢後;各區推薦一名代表,於110年3月19日(星期五)下午4時前報送承辦單位瑞豐國小學務處,以郵戳為憑,逾期歉難受理,信封加註:桃園市○○區110年孝行獎選拔(住址:33448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933巷40號,衛生組黃老師收);另電子檔請寄至瑞豐國小衛生組黃老師電子信箱:tg040213@mail.rfes.tyc.edu.tw。
三、 請各單位協助運用社群媒體、通訊軟體LINE官方帳號、社群網頁、村(里)長群組等管道廣為宣傳,鼓勵各界踴躍推薦。
四、 本案如有疑問,請逕洽學務處訓育組康寧老師分機313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