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slider image 42
  • slider image 43
  • slider image 44
:::
來文轉知 楊怡君 - 人事室 | 2023-02-10 | 點閱數: 138
  • 勞動部函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8條規定解釋令(集哺乳時間),來文解釋重點如下:
    1. 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(集)乳者,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,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,應另給哺(集)乳時間六十分鐘;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,應給予哺(集)乳時間三十分鐘。
    2. 前開每日,包括出勤之工作日、休息日及休假日。
    3.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。
  • 公告周知,文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