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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轉勞動部函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一案,請查照轉知。
來文轉知
張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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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
| 2023-02-10 | 點閱數: 90
勞動部函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8條規定解釋令(集哺乳時間),來文解釋重點如下:
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(集)乳者,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,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,應另給哺(集)乳時間六十分鐘;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,應給予哺(集)乳時間三十分鐘。
前開每日,包括出勤之工作日、休息日及休假日。
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。
公告周知,文存。
1)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轉勞動部函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一案.pdf
2) 勞動部令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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