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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教育部有關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」第1條、第16條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0253A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條文)1份,請查照。
來文轉知
賴鳳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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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
| 2023-09-28 | 點閱數: 191
本案修正內容略以:
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十六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,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 師,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、期間、受理機關。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、 期間、受理機關。 前二項考核,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。但主管機關依 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,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。
1) 376735100E_1120096490_ATTACH1.pdf
2) 376735100E_1120096490_ATTACH2.pdf
3) 376735100E_1120096490_ATTACH3.pdf
4) 376735100E_1120096490_print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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