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| 有關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」,業經內政部會銜法務部、教育部於110年9月15日以台內警字第11008784192號、法保字第11005508980號、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9827A號令廢止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本府110年9月22日府警少字第1100237412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旨案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原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第4項規定,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、教育部定之。嗣因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第86條第4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「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」,本辦法之訂定依據業已刪除,致失所附麗,且本辦法之規定,業已增訂至「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」,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法。 |
三、 | 「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」業於110年2月24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以院臺法字第1100082788號令及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05035號令會銜訂定發布施行,本局業以110年3月16日桃教學字第1100021964號函計達各校在案,請貴校依規定辦理。 |